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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主机托管
  主机托管是企业将自己的服务器放在青岛传媒网专用机房,利用传媒网的线路、端口、机房设备建立起自己的业务平台。
  优良的网络环境和高强度电信级专用机柜,可为对运行环境有专门要求的高级网络运营提供托管服务及充足的带宽保证,并可为用户提供实时带宽监测与报告。托管用户具有对设备的拥有权和配置权,并可根据用户的需求为用户预留足够的发展空间。

  为什么要托管主机?

 □ 节约成本
  线路:企业不必租用昂贵的通信线路,可以共享或独享高速带宽。
  人员:由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全天侯咨询维护,省去了对维护人员的支出。
  现场:完善的电力、空调、监控等设备保证了企业服务器的正常运转,节省了大量建设机房的费用。

 □ 灵活性
  用户根据需要灵活选择数据中心提供的线路、端口以及增值服务。
  无须受虚拟主机服务的主机功能限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配置服务器,以达到充分应用的目的。

 □ 稳定性
  不会因为共享主机而引起的主机负载过重,导致服务器性能下降或瘫痪。
  在独立主机的环境下,可以对自己的行为和程序严密把关、精密测试,将服务器的稳定性提升到最高。
 □ 安全性
  共享主机时,对于不同的用户会有不同的权限,这就存在安全隐患。
  在独立主机的环境下,可以自己设置主机权限,自由选择防火墙和防病毒设施。

 □ 高速性
  共享主机因为是共享资源,因此服务器响应速度和连接速度都较独立主机慢。
  独立主机可以选择自己认为足够的网络带宽等网络资源及服务器的档次,从而保证主机响应和网络的高速性。     


  主机托管服务收费标准(联系电话:88880020)

标准机架服务器
非标准机架服务器
规格
1U
(62cm*42cm*4.5cm)
2U
(62cm*42cm*9cm)
>=2U
(62cm*42cm*18cm)
年 付
7200元/年
10000元/年
15000元/年
半 年 付
4500元/年
6000元/年
9000元/年
月 付
1000元/年
1200元/年
1500元/年
IP 地 址
免费赠送一个固定IP
免费赠送一个固定IP
免费赠送一个固定IP
电源保证
<350W
<450W
<450W
SLA保证
99.99%
99.99%
99.99%

 


  主机托管用户备案提示

各网站主办者:大家好!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3号)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下面将我们客户备案时需要提交的证件和材料清单以及备案流程介绍一下。
  一、需提交的证件和材料清单
  网站备案时需要提交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网站信息,接入信息等。为方便网站主办者清楚了解这些具体信息的要求,下面做详细讲解。
  1.网站主办者(主体)信息网站主办者是指互联网信息服提供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两类。
  (1)网站主办者为单位,需要提交证件为:
  如网站主办者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为核验其单位资质的第一证件,在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情况下,可提交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为企业,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为军队,提交军队代号证书原件。
  网站负责人的个人证件:如网站负责人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原件为核验其身份的第一证件,在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可提交户口簿、军官证、台胞证等原件;如网站负责人非中国公民,则提交其护照原件。
  (2)网站主办者为个人,提交证件为:
  如网站主办者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原件为核验其身份的第一证件,在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可提交户口簿、军官证、台胞证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非中国公民,则提交其护照原件。
  (3)网站负责人的定义:
  若网站主办者为单位,网站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委派具体负责网站的部门负责人;若网站主办者为个人,网站负责人为其本人。
  2.联系方式
  如网站主办者为单位,联系方式是指网站负责人手机号码、办公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如网站主办者为个人,联系方式是指网站负责人手机号码、办公电话或住宅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
  3.网站信息
  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内容、网站服务内容/项目。
  4.接入信息
  接入服务提供者名称、接入方式、服务器放置地点、网站IP地址。
  二、网站备案流程
如图所示:


  

如果您还有疑问的话,可以拨打电话0532-85702081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青岛有线
                       2010-3-10

附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 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九条 拟通过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由为其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条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以下统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站的互联网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信誉管理、社会监督、情况调查等管理机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实行年度审核。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方式进行年度审核。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审核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的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等媒体通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一)未在规定时间登陆备案网站提交年度审核信息的; (二)新闻、教育、公安、安全、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出版、保密等国家部门依法对各自主管的专项内容提出年度审核否决意见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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